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3199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区**纸业,现住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村**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段某某窜至被害人于某某开设于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大街**公司宿舍前的“**便利店”,使用随身携带的平口起子将卷闸门破坏后进入店内,将店内总价值人民币13070元的92条各类香烟盗走。后段某某将部分香烟销赃,获利人民币8300元。
2020年4月15日晚,公安民警在安顺市西秀区萝卜冲将被告人段某某抓获归案,并从段某某出租房内扣押被盗香烟61包发还被害人,段某某父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残疾人证,到案经过,退赃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连萌
检察官助理 张飘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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