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203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住址奇台县信用社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段某某在奇台县商业街马
上好大盘餐厅吃饭期间饮酒,10月15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从餐厅出来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奇台县商业街西便民警务站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奇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晔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现住奇台县信用社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6****29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43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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