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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市,住陕西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毕某某与张某某在同村村民毛某某家中喝酒。因是谁出钱买酒的问题,毕某某与张某某争吵并引发打架,后毕某某从毛某某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将张某某左臂多处砍伤,其肢体伤口累计长28.9cm。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锋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意见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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