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案快办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现住湖南省澧县**镇天子山居委会。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2月4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0时30分,被告人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两轮普通摩托车由**行驶至澧南派出所院内,被民警发现其涉嫌酒驾并移送澧县交警中队处理。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吹气酒精检测单、照片、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有前科;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桂娟朱政
2019年10月24日
书记员: 文 敏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9732****)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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