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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汤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号码342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桐城市,户籍所在地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8日14时02分,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H******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同安南路和平路路口时,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亮亮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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