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住**镇**街道**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车带朋友从梅山镇玉博园曾小妹烧烤店至名仕足道养生会所消费,在该会所内,汪因会员卡的问题和当班的服务员刘某某发生冲突,汪朝刘的左耳部打了一拳,后刘报警。金寨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接警后将汪、刘带至江店派出所处理,在办案区询问的过程中,刘反映汪涉嫌酒驾,江店派出所干警立即与金寨县交警大队联系,交警大队即派员到江店派出所,依法对汪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检测,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汪拒绝在报告单上签字,由于汪涉嫌危险驾驶,江店派出所民警配合交警准备将汪带至县中医院抽血检测,汪拒绝出办案区,拒绝抽血检测,汪坐在地上辱骂办案民警,拒不上车,民警见无法将汪带上警车,遂联系县中医院救护车运送,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汪仍拒绝上车,继续辱骂并用脚抵住救护车的门,无奈之下,民警用担架将汪抬到救护车上,在此过程中,汪继续辱骂,用脚踹,嘴咬办案民警,将江店派出所辅警王某某的左右手背咬伤。在救护车和县医院抽血的过程中,汪依然辱骂不止,并继续咬、蹬,并将前来劝说的朋友罗某某的手咬伤,抽血后,民警将“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交给汪签字,汪拒不签字并将其撕毁。
经鉴定:汪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97.6mg/100ml;王某某被他人咬伤至双手背侧皮瓣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红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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