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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汪某某涉嫌滥伐林木)(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被告人汪某某因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由广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10月15日,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14日,侦查机关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汪某某与秦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判买了王某某位于广德县**镇**村**山场杉树,采伐杉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所需材料由王某某提供,汪某某和秦某某约定由汪某某负责办理。2018年12月份,汪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电话告知秦某某采伐证已经办理,并雇请工人采伐了部分杉树,2019年1月份,汪某某和秦某某不再合伙,2019年1月份和3月份,被告人汪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再次采伐王某某山场林木。经鉴定,汪某某采伐山场面积共计1330平方米,采伐杉树立木蓄积17.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广德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鉴定意见;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汪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胜男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被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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