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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汪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汪某某在蠡县**村路边捡拾到被害人任某某的苹果手机后登陆被害人微信,通过发红包、转账的方式给自己微信转入人民币3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宁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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