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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汪某甲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期间,被告人汪某甲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其购买工具自制采砂船并雇请汪某乙(在逃)等人在电白区**镇**水库盗采河砂共计1209.1立方米,其中汪某甲等人已卖出379.7立方米,经电白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汪某甲非法采砂1209.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901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签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书、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文春

检察官助理   崔海玲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被羁押于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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