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沈某某信用卡诈骗罪案件)(公开版)_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乡**村**组,现住江西省永修县**镇**街口。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被害人陈某某找到被告人沈某某帮忙进行网络贷款,沈某某以银行账户需要资金流水为由,要求陈某某提供本人银行卡并往卡内存钱。2018年9月10日,陈某某与沈某某来到九江市火车站旁的中国银行网点,陈某某将7000元现金存入自己中国银行卡中。当日两人回到永修县艾城镇后,沈某某告知办理网络贷款需要使用陈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取款密码,并将银行卡挂失一段时间,沈某某就将身份证、户口本交给沈某某,并告诉取款密码。沈某某又说挂失银行卡要使用陈某某的手机进行挂失操作,陈某某将手机交予沈某某。沈某某拿到手机后,偷偷登陆陈某某的支付宝软件,利用已知的身份信息和取款密码,通过支付宝快捷支付的方式将陈某某中国银行卡中7000元转账至周某某支付宝账户,再用其手机将其中国银行卡挂失,并告诉陈某某银行卡已挂失不必担心资金损失。后登陆周某某支付宝账号,将该7000元转至沈某某自己的支付宝账户。2018年9月17日,沈某某谎称陈某某的银行存款还不够,贷款办理不了,于是开车载着陈某某到中国农业银行永修县军山分理处开卡,陈某某当日先后存入新开的农业银行卡中1900元、3000元。当日18时许,沈某某再次谎称办理网络贷款需要用手机操作银行卡挂失一段时间为由,按上述手段,偷偷使用陈某某手机将其农业银行卡中的4900元通过支付宝快捷支付方式转至周某某支付宝账户中,再使用手机将农业银行卡挂失。后登陆周某某支付宝账号,将该4900元转至沈某某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

另查明,2019年2月22日,沈某某退还被害人陈某某11900元,2020年3月19日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三)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起诉书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