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霍邱县**镇**社区**组,现住安徽省霍邱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晚19时4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N*****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沿新蓼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蓼大道与城隍庙大街交叉路口处时,被霍邱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样乙醇含量为107.0mg/100ml,涉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188********)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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