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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沈某甲、张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5日被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甲、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日21时许,在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商丘市睢阳区**办事处“**办”执法人员刘某某等人在执法时遭到被告人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已判刑)等人恶意阻挠,随后被告人沈某甲、张某甲等人将豫N*****号执法车辆掀翻砸毁。经鉴定,豫N*****号执法车辆被损毁价值人民币6776元。

2017年7月2日21时许,商丘市睢阳区**办事处副书记李某甲和张某丙、李某乙驾驶豫N*****号汽车在辖区内巡查工作,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村时,被告人沈某甲等人用路边的石头、砖头砸向该车,造成车辆损毁。经鉴定,豫N*****号车辆被损毁价值人民币3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丁、沈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张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苏铭

董红荣

二〇一九年二十六

附:

1.被告人沈某甲、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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