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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沈某甲、黄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沈某甲,绰号“**”,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现住梅县区*****街**栋****房。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镇******,现住梅江区江南**路***苑***房。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沈某甲、黄某某与沈某乙(在逃)、吴某某(另处理)共同在梅江区嘉应中路**旅行社二楼开设赌场。该赌场24小时营业,提供6张麻将桌给赌民参与“转转麻将”和“红中宝麻将”赌博,由被告人沈某甲、黄某某和沈某乙、吴某某四人及聘请的员工轮流值班收取桌资。赌场每天能吸引20至30人参与赌博,分五个时间段向每个参赌人员收取20元费用,后转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微信号为hct13****(昵称为“**”)的微信钱包中。被告人黄某某统计后在组建的“二楼”股东微信群内进行公布,并由其每月分发各股东的分红和支付员工的工资。经查,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微信号为hct13****(昵称为“**”)的微信钱包共收入人民币224811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沈某甲、黄某某和13名参赌人员在该赌场内被民警抓获,并查获麻将牌及赌资人民币152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杨某某等16名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云天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玖册、光盘玖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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