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洪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0时14分,被告人洪某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皖******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蚌埠市龙子湖区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胜利路雪华山西路至宏业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后,被告人洪某被民警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被告人洪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及信息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
2.被告人洪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周若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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