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洪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住蚌埠市市辖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6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蚌埠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依法征收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沈圩村所辖部分农民的集体土地,包括被告人沈某某位于**村**巷**号的住宅。根据文件规定,拆迁范围内按照每名家庭成员45平方米给予房屋产权调换。2011年7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妻子洪某甲在办理本家庭户内成员其哥洪某乙的拆迁手续时,为多获得45平方米拆迁安置面积,隐瞒其丈夫沈某某母亲王某某于2010年12月去世的事实,以户主王某某和其家庭成员为洪某乙、姚某某、洪某丙为一户的名义和拆迁办交涉办理拆迁手续。因拆迁材料要求须户主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遂由沈某某(不起诉)于同年7月28日在雪华乡沈圩村征地拆迁办公室签署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安置材料上签字。骗取了已故人员王某某名下的45平方米产权调换房,该房位于本市泷湖湾小区3栋栋1单元3004室。已于2017年案发前交付。
安徽天汇资产评估事务所以2011年7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洪某甲、沈某某以王某某名义获取的45平方米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值为10.31万元人民币。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洪某甲主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还全部账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王某某殡仪馆收费项目告知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沈圩村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房屋)结算表、证明材料、承诺书、涉案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蚌政[2009]2号文件、蚌政办[2010]62号文件、蚌政办[2010]63号文件、蚌政通[2011]4号文件、房地产开发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沈圩村还原房产权调换结算单、沈圩村还原安置选房确认单等书证;
2.证人沈某甲、沈某乙、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甲和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天汇资产评估事务所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伙在办理拆迁手续时,用死亡人员名义顶户骗取45平方米安置房,价值人民币10.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洪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
检察员 李兆玉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安徽天汇资产评估事务所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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