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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洪某某、邓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86********,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定安县**中学原教师,住海南省澄迈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号**中学宿舍西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5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79********,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定安县**学校原教师,户籍地海南省定安县**镇**居委会**街**号,住海南省澄迈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号**中学宿舍西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5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邓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某因网络赌博借高利贷,为了继续赌博和偿还高利贷,被告人洪某某通过向中国**银行申领信用卡,采取刷卡套现的方式,将所得资金用于偿还高利贷及网络赌博。被告人洪某某还让其妻子被告人邓某某从**银行申领信用卡,以及使用原有的信用卡进行刷卡套现。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丈夫洪某某透支信用卡用于偿还高利贷及赌博,仍将信用卡给洪某某使用,并帮洪某某通过刷卡套现的方式,将信用卡透支的资金交由洪某某用于偿还高利贷和赌博。

被告人洪某某、邓某某无法偿还银行欠款及高利贷,于2018年7月离职,逃至广州市打工,并更换其在申领信用卡时所留的联系方式。**银行定安支行分别于2018年7月12日、8月21日两次催缴还款。截止2019年1月,洪某某的3张**银行信用卡共透支本金136091.73元,邓某某的3张**银行信用卡共透支本金252857元,均逾期无法归还。

2020年1月19日15时许,邓某某在广州市体育西路地铁站被民警抓获,后邓某某交代洪某某的住处,民警根据邓某某提供的线索于当日17时许在广州市荔湾区**路**小区**房抓获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抓获经过、透支逾期还款催告函、信用卡申请表、收入证明、按揭代购合同、移动电话开户登记、洪某某、邓某某离职证明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邓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树旗

                              书  记  员:莫兴全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在定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海南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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