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凌晨1时06分许,被告人洪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男装摩托车至梅州市环市北路44号门前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粤M6***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洪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洪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1mg/100ml。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洪某某在梅州市客都骨科医院内被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肖思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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