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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浦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浦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日,身份证号码5130211988********,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四川省达州市**家住达州市****镇******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6日凌晨1时许,浦某某同朋友在紫阳县城关镇西关夜市“**烤鱼店”吃饭饮酒后,从西关无证驾驶无牌照蓝色铃木摩托车返回河堤路住地,行驶至河堤路黄金商贸城路段,由于浦某某饮酒后操作能力受限,车辆撞上路边花坛,导致浦某某受伤,后被过路行人发现报警送医救治。经鉴定,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2毫克每百毫升,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案件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浦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且发生事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浦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浦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锋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2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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