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中午14时左右,被告人涂某某在高安接到其舅舅邹某某电话,说其表妹夫曾某某混社会的圈子里的人被公安抓了,接下来肯定会去抓曾某某,要其送曾某某出去避避风头,涂某某答应了。之后曾某某就来找到涂某某,涂某某知道曾某某是在高安打架、开赌场混社会的,仍驾驶自己的现代IX35车送曾某某,在车上听曾某某在打电话了解公安机关打击他们圈子的事,抓圈子里的人,涂某某更确定公安机关在抓曾某某,后曾某某说送他去南昌,涂某某便开车把曾某某送到南昌市西湖区绳金塔附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左右,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建纲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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