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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温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8241960********,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村委会****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镇**村**社一地名为“**”的鱼塘因二广高速公路建设时涵管设计过高而无法排水,该经济社于2015年6月30日向广东****公司诉求赔偿款3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2016年12月8日,广东****公司与二广高速公路怀集段征地拆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称征地办)对上述历史遗留问题达成共识,广东****公司补偿**镇**村**社3万元。2017年11月,该补偿款拨付至征地办账户。2018年1月10日,征地办将该补偿款汇至**镇人民政府账户。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温某在未取得时任社长温某乙委托的情况下,冒充社委干部,冒签了社长温某乙的名字以及加盖了由其保管的**镇**村**社的旧公章,伪造了一份《委托书》,并以此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将上述补偿款拨至其个人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同年1月25日,**镇人民政府将上述补偿款转账至被告人温某甲上述账户。同年1月28日,被告人温某甲将上述款项转账给其儿子温某丙作个人使用。

2019年3月27日起,怀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被告人温某甲进行调查。同年5月26日,被告人温某甲退还3万元给**镇**村**社。同年9月4日,怀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将该线索移交怀集县公安局。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温某甲主动到怀集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温某乙、林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温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温某甲已将诈骗所得款项退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美娇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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