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4时40分,被告人游某某酒后驾驶晋*****小型车途经文水县城**路**街口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查车,遂驾车左拐欲逃避检查,后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客运中队民警查获。当日14时55分在文水县人民医院急诊室抽取该血液样本,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59mg/100m1,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获经过及照片、视频,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有逃避被依法检查、曾经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等情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侯永涛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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