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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游某某故意伤害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3199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蒲县,住山西省蒲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游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在尧都区平阳广场老庙黄金店北侧,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游某某用拳头将郭某某打伤,致其鼻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韶阳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光盘一张;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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