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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游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0010,布依族,高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农,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8日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游某某通过向被害人韦某、彭某、熊某某等人介绍购房从中收取转卖房屋差价方式实施诈骗三次,涉案金额17.48万元。其中:

1、2019年8月,被告人游某某向被害人韦某介绍购买独山县***镇***小区一处住房,于8月7日通过支付宝收取3万元定金, 9月7日通过支付宝收取5.68万元转让金。游某某得到8.68万元后付1万元给售房部,付1万元给房主张某某谎称只收到1万元定金,其余6.68万元用于网络赌博输光。

2、2019年9月,被告人游某某介绍被害人彭某购买独山县***镇***小区6栋一处住房,9月9日通过手机银行收取彭某5万元定金后用于网络赌博输光,没有跟房主杨某某联系,但又电话告知被害人彭某慌称相关手续已办好,9月20号到***售楼部签合同。被害人彭某于同年9月19日到售房部询问后发现被骗。

3、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游某某谎称***小区9栋一处住房出售,介绍被害人熊某某购房,通过手机银行于2019年9月12日、14日收取4.8万元和1万元差价后用于网络赌博输光。游某某提供一张收条给熊某某称十五个工作日办理好相关手续,后被害人熊某某到售楼部咨询得知该房的房主罗某某并未出售房屋,发现被骗,于2019年 10月1日将被告人游某某扭送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开户及流水,汇款电子回单,银行流水凭证、收条,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支付宝转账截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岑某某、蒙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孟某某、尹某某、熊某,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韦某、彭某、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游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通过介绍他人购买住房收取房款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时凯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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