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滕某某等四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住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滕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街道**路**号**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街道**路**号**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龙山县看守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冕宁县**镇**街村**组**号**号,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况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因长期从事中药材生意具有购买麻黄草的渠道,被告人滕某某在龙山县**乡**村**组“白竹坪”开办有一家养鸡场。胡某某的妻子谢成菊与滕某某的谢某某系姐妹关系,杨某某、况某某是滕某某的女婿,翁婿三人在龙山县**街道石家堡修建了一栋私宅,因修建私宅而欠下五十余万元外债,其中欠胡某某二十万元。为偿还外债,胡某某要在其鸡场生产麻黄碱,滕某某就此同意。

2018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从内蒙古赤峰市临西县向万某某处,以每吨一万一千元的价格购买17吨麻黄草。2019年1月27日,胡某某雇佣货车司机许千里将该批麻黄草运到滕某某养鸡场秘密储存。

7月初胡某某组织滕某某、况某某去内蒙,胡某某找人给况某某教授加工麻黄碱技术。学成后,由况某某将生产技术传授给杨某某。

7月22日,胡某某从成都购买15吨碱(疑似氢氧化钠)、11吨油(疑似甲苯)等化工物品,由一辆赣******大货车运送,于7月23日下午3时许到达龙山。制毒化工原料由滕某某藏于县城与新城结合部昌成塑料制品公司仓库内。

9月17日上午,滕某某安排杨某某等人在养鸡场打扫卫生,确定近日开始生产,由滕某某负责养鸡场生产点组织或警戒,况某某、杨某某负责生产技术,滕某某邀约工人肖某某、梁某某、武某某、武绍国、刘桂芝等人做些搬运、搅拌等体力活。同时许诺事成之后给其两个女儿滕年、滕进每家一万元钱,于9月18日至9月24日进行了生产。

现场缴获麻黄草共214包共净重:8977.03公斤;41桶铁皮大桶,内有无色透明油性液体,共净重:6674.8公斤;557袋白色编织袋包装,内有白色晶体片剂,疑似氢氧化钠共重:13925公斤;现场遗留循环使用的“油”三个塑料大池,内有黑色液体,每池重约1吨,共重约3吨;液体形态的粗麻黄碱6桶,内有褐色液体共净重:301.99公斤;加工中的液体形态的粗麻黄碱1桶,内有褐色液体,共净重:43.85公斤。缴获制毒设备若干,水田坝现场:水泵两台、空压机一台、塑料水池三个、称一台;石家堡屋:白色铁桶三个、液化气灶一个、白布、碳粉、真空泵两台、抽滤瓶四个。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缴获的物品进行成分及含量鉴定:编号6、15、28、38、45、58、68、78、88、98、120、140、160、190、214、217、218、219、220、221、222中检出麻黄碱成分,其中编号217、218、219、220、221、222六份检材中麻黄碱的含量分别为11.3%、14.9%、12.4%、14.0%、13.3%、12.6%。现场扣押的物品,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为麻黄碱,重量为39.47kg。

2019年9月24日,龙山县公安局在水田坝养鸡场生产点现场将胡某某、滕某某、杨某某抓获,被告人滕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况某某于9月25日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夏某某、肖某某、梁某某、武某某、刘桂芝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滕某某、杨某某、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2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滕某某、杨某某、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故意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出资、购买原材料、生产设备、提供生产技术,系主犯。被告人滕某某提供场地生产,杨某某、况某某提供技术生产,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况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滕某某、杨某某、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波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滕某某、杨某某、况某某现羁押在龙山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中,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68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