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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满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21959********,满族,文盲,系黑龙江省尚某某**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0日被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满某某不顾黑龙江省尚某某公安局老街基派出所辅警王某某阻拦,闯进老街基派出所候问室,使用拐杖多次击打正在阻止违法嫌疑人李某某自残的民警尚某某身体。经尚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尚某某右胸部皮肤擦伤、左臀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满某某2019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民警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满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以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谅解书、医院病例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尚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5.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满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瑶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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