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居委会**路**村**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99********,汉族,技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住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谢某某与“秦学正”(身份不清,另案处理)商议后,决定利用“昶胜国际”官网旗下的“恒生金服”投资平台诱骗投资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并约定所骗取财物谢某某分得七成。被告人谢某某遂指使被告人潘某某及何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在网上交友聊天形式诱骗他人进入“恒生金服”投资平台投资,并约定底薪加提成的报酬方式。2019年6月18日至7月10日,被害人陈某某经何某某诱骗下载该“恒生金服”投资平台后,在被告人谢某某、何某某、潘某某的鼓吹诱骗下,多次投入合计90万元人民币,并分2次于7月10日、7月18日提取40万元,实际被骗取人民币50万元。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获利人民币365223.9元,随后按照约定分给何某某人民币7万元。
2019年8月12日晚,被告人谢某某、何某某、潘某某三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道嘉禾望岗15社电商大楼D606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谢某某、何某某二人账户中分别冻结赃款177867.19元、39331.75元。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何某某、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复印件、归案经过、网页截图、接受证据材料、火币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记录、银行账目信息及流水信息、账户冻结情况、扣押物品清单、和解协议、谅解书、结算票据、情况说明;
2、证人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潘某某、同案人员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搜查证、现场搜查笔录、搜查照片;
6、电子勘验笔录、电子勘验光盘、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潘某某合伙虚构股票投资APP高额回报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诱骗被害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潘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潘某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露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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