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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肇庆市怀集县****居委会****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8时5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粤HDG****号小型轿车沿怀集县**镇**路由南(怀城大桥)往北(步行街)方向行驶。同日08时58分许,其行驶至怀集县**镇**路农业银行门口路段时,先碰撞由邓某某停靠在道路边的粤HB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继而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邓某某、陈某某驾驶的两辆自行车,造成邓某某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受伤及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怀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某、陈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由于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继发呼吸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威赔偿被害人邓某某家属治疗费人民币11500元,赔偿了被害人邓某某亲属丧葬费人民币5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行车记录仪等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美娇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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