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街道办**社区**联社**汽修店经曾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林某某,以帮忙林某某报废的两辆重型厢式货车办理申报“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手续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林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并在曾某某、**汽修店店主孙某某的见证下向林某某出具承诺办理不成功将钱全额退还的说明,后多次向林某某谎称手续办好了,并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至案发前仍没有帮林某某办理好申报营运“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手续,谎称4000元被用于疏通关系,拒不退还,并将林某某手机拉黑。2018年5月11日、2018年5月12日,潘某某在揭阳市揭东区**街道**村**汽贸公司以上述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6000元和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11500元。
综上,潘某某共计诈骗人民币21500元,并将以上诈骗得来的钱全用于个人的开销。潘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11时主动到溪南派出所投案。事后,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7000元,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单据复印件、“黄标车”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微信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履结协议书及其他证明材料;2.被害人林某某、林某乙、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孙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潮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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