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崇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5日,经朱某某、吕某某介绍,裴某某与父亲裴某甲、婶婶周某某及朱某某、吕某某一起到广西省**县相亲。同月6日,裴某某等人到达**县与被告人潘某某、“小某某”(身份待查)、陈某某等人见面,潘隐瞒本人已婚并生育子女的事实,与裴某某相亲,尔后双方达成结婚意向。7日,在**县,“小某某”安排由他人假扮的潘某某的“母亲”(身份待查)与裴某某一方见面,并达成彩礼协议,当日裴某某支付了人民币6万元现金给女方,其中潘某某分得1万元。
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潘某某冒用“游某某”的身份信息,利用“游某某”的身份证、伪造户口簿与裴某某在崇仁县**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同日,裴某某按照协议,向媒人吕某某等人支付了剩余彩礼人民币8万元,其中潘某某分得3.6万元现金,并于当日存到了其姐夫丁某某的账户,另外4.4万元现金由男方媒人朱某某、吕某某等人平分。
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潘某某冒用“游某某”的身份与裴某某及其家人在江苏**共同生活3个余月后,不辞而别,杳无音讯。
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广西省**医院产下一子,名叫汤某某。经鉴定,汤某某和裴某某、潘某某之间存在亲权关系的亲权指数为2.77x109 。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广西省**县**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7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诈骗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璐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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