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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潘某甲、黄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7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村民委山头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楼**栋**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驾驶摩托车到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方向距离韶关市区出口还有一公里的高速公路临时停车带处,趁被害人巫某某将车停靠在紧急停车带休息时,黄某甲潜入车内盗走一女士LV牌手提袋,手袋内约有两万元现金,一部OPPO R15手机等财物,随后两被告人逃离现场,并将两万元现金平分,将LV手袋及其他物品丢弃在高速公路附近。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OPPO R15手机价格为1540元。

2、2019年6月25日晚,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方向距离马坝立交还有两公里的高速公路临时停车带处,于次日凌晨4时许,趁被害人刘某某停车下车方便时,两被告人相互配合将货车驾驶室内一部OPPO R17牌手机盗走,随后二人逃离现场,驾驶摩托车至韶关市浈江区**美宜佳,使用被害人刘某某手机微信二维码付款,购买了总价格755元的香烟。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OPPO R17牌手机价格为2240元。

3、2019年6月12日晚,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京港澳高速公路北行过了曲江马坝立交后两公里的高速公路临时停车带处,于次日凌晨1时许,趁被害人贺某某停车下车方便时,两被告人相互配合将货车驾驶室内一部Iphone7plus手机盗走。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Iphone7plus手机价格为2110元。

4、2019年6月12日晚,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京港澳高速公路北行过了曲江马坝立交后两公里的高速公路临时停车带处,于次日凌晨2时许,趁被害人王某某停靠在临时停车带休息时,两被告人相互配合将货车驾驶室内一部OPPO 牌手机和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随即二人驾驶摩托车至韶关市浈江区**路段一美宜佳店铺处,使用被害人王某某OPPO手机内的支付宝二维码付款,购买了总价格860元的物品。

5、2019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距离马坝立交还有两公里的高速公路临时停车带处,趁被害人姚某某驾车停靠在高速公路临时停车带下车检修车辆时,两被告人相互配合将货车驾驶室内一部华为荣耀8X手机盗走。

6、2019年5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方向距离韶关市区出口还有一公里的高速公路临时停车带处,趁被害人黄某乙停靠在临时停车带关车后发电机时,两被告人相互配合将货车驾驶室内一部OPPO R15手机盗走。

7、2013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驾驶一辆轿车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酒店门前,使用汽车遥控干扰器干扰被害人章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浙A02****的轿车,使其无法正常上锁,两被告人相互配合将车内两个手提包盗走,包内装有约5000元现金。

8、2013年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驾驶一辆轿车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菜市场门前停车位附近,使用汽车遥控干扰器干扰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赣BU3****的轿车,使其无法正常上锁,两被告人相互配合将车内约10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盗走。

9、2013年1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驾驶一辆轿车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会所旁的人行道汽车停车位附近,使用汽车遥控干扰器干扰被害人林万亿驾驶的一辆东风雪铁龙轿车,使其无法正常上锁,两被告人相互配合将车内的约十条香烟盗走。

10、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驾驶一辆轿车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酒店门前的停车位附近,使用汽车遥控干扰器干扰被害人司某某驾驶的牌号为粤YQW****的轿车,使其无法正常上锁,两被告人相互配合将车内约30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员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巫某某、贺某某、王某某、姚某某、黄某乙、章某某、周某某、林某某、司某某、刘某某、覃某某、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婧君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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