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潘某甲,绰号琴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2001********,水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我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4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伙同潘某乙(另案处理)窜至榕江县**娱乐会所,乘无人之机,潘某甲用其自制的刀具(刀长约30厘米)将**娱乐会所前台的柜子撬开,二人将柜子里的香烟盗走,后潘某乙逃至**娱乐会所包房时,被发现抓获,后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搜出所盗的9包香烟,其中3包贵烟(福),6包中华(硬)。2020年6月5日22时许,潘某甲在榕江县新城区**厂被民警抓获,从其宿舍床上被子下面查获潘某甲所盗的9包香烟,其中3包贵烟(福),2包中华(硬),4包贵烟(硬)。
经榕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18包香烟价值7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办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凶器窃取他人价值764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百灵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
随案移送卷宗三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