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松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9年,犯罪嫌疑人焦某某在担任松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松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企业收购、人员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2.94121万元。其中:2016年至2017年,前郭县**房地产公司资金严重不足,犯罪嫌疑人焦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促成松原**建设有限公司对前郭县**房地产开发公司60%股份的收购。前郭县**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为感谢焦某某促成该笔股份收购,于2018年春节期间送给焦某某人民币20万元;2016年,犯罪嫌疑人焦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祝某某调入到**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工作,此四人为了对焦某某表示感谢,于2017年至2019年三年间,每人每年送给焦某某人民币1万元,焦某某收受此四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2万元,另收受刘某甲所送别克GL8商务车一辆(车牌号吉A0A***),购买车辆及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用总计人民币40.94121万元。上述赃款均被其用于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函、交办案件通知书、户籍信息调取情况说明、焦某某前科劣迹及户籍信息证明、焦某某主体身份调取情况说明、焦某某干部任免相关材料、调取证据情况说明、松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松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缴赃款相关手续、调取证据文书材料、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公司信息变更情况表、调取证据情况说明、松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资料复印件、前郭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档案等相关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前郭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刘某甲身份证明、刘某甲工作简历及任职条件等材料、购车款项财务资料、调取证据情况说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相关材料、车牌号码吉A0A***机动车档案资料、汽车指认照片、张某某干部任免及任职文件、祝某某干部任免及任职文件、刘某乙干部任免及任职文件、别克GL8商务车(吉A0A***)保险单据;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张某某、祝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主动投案,并且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春艳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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