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3********,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镇**街**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晚,熊某某醉酒后在龙山县里耶镇观帝路鸭霸王门口因无故插话与吃宵夜的彭某戊发生口角,熊某某因心里不服,买了水果刀在和平幼儿园巷子口蹲守彭某戊伺机报复。在彭某戊走到长青路与进和平幼儿园巷子口附近时,熊某某持刀冲出来对彭某戊乱刺,将其双手手臂处及肚皮中间位置各划伤一刀,经鉴定,彭某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月1日,熊某某在龙山县里耶镇8号公馆KTV与彭某丁发生口角,后熊某某持弹簧刀准备伤害彭某丁时被发现,彭某丁等人抢夺熊某某刀时致熊某某受伤。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熊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伤情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杨某某、彭某甲、徐某某、傅某某、刘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刘某乙、彭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因与他人偶发矛盾纠纷,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人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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