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高安市人,家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自然村。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2月14日、4月2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2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6月底,被告人熊某甲在其位于**镇**村委会**自然村的家中开设赌场,纠集黄某甲、熊某乙、黄某乙、付某某、杨某某及一些上高人等多人以打三公的方式赌博,熊某甲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共开设三次,共抽得人民币一万元左右;
2、2019年6月底,经熊某丙介绍、被告人吴某某同意后,被告人熊某甲在**镇**村委会**自然村吴某某家开设赌场,纠集黄某甲、付某某、黄某乙及一些上高人等多人以打三公的方式赌博,熊某甲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共开设两次,共抽得人民币一万元余元,并支付给吴某某共一千元人民币;
3、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经黄某甲介绍,被告人熊某甲在**镇**村**街胡某甲的小商店内开设赌场,纠集黄某甲、熊某乙、黄某乙、付某某、杨某某及一些上高人等多人以打三公的方式赌博,熊某甲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一千余元。
4. 2019年6月份的一天,经黄某甲联系,被告人熊某甲在胡某乙位于**镇**村**自然村附近的一个废旧猪场的家中开设赌场,纠集了一些上高人等多人以打三公的形式赌博,熊某甲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约一千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有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吴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属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累犯;被告人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建议对被告人熊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建纲
附: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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