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街**号,现住湖北省武穴市**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月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地域管辖原则,于2019年12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号轻型货车,从濂溪区青年南路新开瑞建材市场左转弯进入青年南路时,与沿青年南路北向南由宋某某骑行的人力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宋某某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某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大队认定,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行驶证、驾驶证、户口本查询、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车辆痕迹鉴定、尸表检查、死亡原因分析;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楷弟、曹敏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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