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湘潭市九华经开区**街道**栋**楼**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步行至肖某某经营的位于湘潭市九华经开区XX社区A区20栋的“华雅住宿”楼道口小便,肖某某上前劝阻,但是熊某某不听劝阻,反而踢打肖某某,后从“华雅住宿”一楼吧台处拿起一把水果刀追砍肖某某,致肖某某头部流血。23时30分,接110指令,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和平派出所值班民警彭某某、辅警李某某身着警察制服、驾驶警车赶至案发现场,见到熊某某持刀伤人,二人见状立即上前将熊某某制服,并将熊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带离过程中,熊某某拒不配合,挥拳殴打辅警李某某的面部,致其嘴唇破裂流血,之后又脚踢民警彭某某的腿部数下。最后在增援警力的协助下,熊某某被传唤至和平派出所。经鉴定,被鉴定人肖某某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李某某所受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口腔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熊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肖某某22000元,肖某某出具了谅解书。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熊某某的家属代为赔礼道歉,辅警李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暴力袭警,依法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雪莲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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