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19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熊某甲喝酒后回到田林县浪平镇小坳村笨么屯的家中。因为排水沟等一些琐事,被告人熊某甲在其四哥熊某乙家门口和熊某乙发生争执,随后发生肢体冲突,双方扭打在一起,造成熊某乙额头受伤,被在场人拉开。之后,被告人熊某甲在其房屋门外大声吼叫,被害人其大哥熊某丙从外面回到自家厨房门口。被告人熊某甲又因为排水沟等一些琐事和熊某丙发生争吵,被告人熊某甲朝熊某丙走过去。熊某丙见状从后背拿出一把菜刀,并说要砍被告人熊某甲。被告人熊某甲即上去争抢那把菜刀,把熊某丙抱住。在抢刀过程中,被告人熊某甲被划伤手臂,就放手,并直接拿旁边的凳子砸被害人熊某丙的头部,造成被害人头部受伤,被告人熊某甲身上也有多处伤痕,之后被在场人劝开。经田林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熊某丙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熊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熊某甲家属代赔偿医药费3000元给熊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疾病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乙、熊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熊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家属代支付3000元医药费给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农班勇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19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熊某甲喝酒后回到田林县浪平镇小坳村笨么屯的家中。因为排水沟等一些琐事,被告人熊某甲在其四哥熊某乙家门口和熊某乙发生争执,随后发生肢体冲突,双方扭打在一起,造成熊某乙额头受伤,被在场人拉开。之后,被告人熊某甲在其房屋门外大声吼叫,被害人其大哥熊某丙从外面回到自家厨房门口。被告人熊某甲又因为排水沟等一些琐事和熊某丙发生争吵,被告人熊某甲朝熊某丙走过去。熊某丙见状从后背拿出一把菜刀,并说要砍被告人熊某甲。被告人熊某甲即上去争抢那把菜刀,把熊某丙抱住。在抢刀过程中,被告人熊某甲被划伤手臂,就放手,并直接拿旁边的凳子砸被害人熊某丙的头部,造成被害人头部受伤,被告人熊某甲身上也有多处伤痕,之后被在场人劝开。经田林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熊某丙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熊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熊某甲家属代赔偿医药费3000元给熊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疾病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乙、熊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熊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家属代支付3000元医药费给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农班勇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