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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熊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熊**,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现住商丘市梁园区东方办事处杨庄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已告知被告人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熊**,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熊**谎称可以安排协警工作、可以在车管所办理0字开头的车牌照,先后骗取被害人魏**5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熊**家属主动将钱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雷**的证言;3、被害人魏**的陈述;4、被告人熊**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娜娜

检 察 员:贺晓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熊**现取保候审(186******88)。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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