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熊某辉,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93********,汉族,大学本科,养殖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村**村**号**号,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8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武,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村**村**号,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广场**小区**号楼**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8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辉、熊某武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黄某某于2018年9月6日7时许在永修县恒丰企业集团黄金山水库旁养猪场购买326头猪仔时,被告人熊某辉、熊某武合伙使用遥控器作弊,人为控制地磅对猪仔称重的重量,导致猪仔重量多称重,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两被告人于2018年9月7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熊某辉、熊某武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黄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辉、熊某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辉、熊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两被告人系自首。综合全案,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健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辉、熊某武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