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玉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6********,布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现住******景洪市**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4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玉某某从2004年开始以侵占林地的方式,在景洪市**镇**村委会**当地人称“回朱”的国有林内种植茶叶,后期为了便于茶叶种植,在该林地内毁坏林木35株。经鉴定,玉某某在“回朱”占用的林地总面积为:5.8亩(3866㎡),现场被毁坏林木共35株,其活立木蓄积量为4.133m3,折合原木材积2.48m3。该林地权属为国有林,现场内原有植被受到严重毁坏。
2、被告人玉某某从2011年开始以侵占林地的方式,在景洪市**镇**村委会**当地人称“恩恨沙拉”的保护林内种植茶叶,后期为了便于茶叶种植,在该林地内毁坏林木93株。经鉴定,玉某某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8.2亩(5466平方米),被毁林木93株,总蓄积量10.683立方米,原木材积6.4098立方米。该林地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现场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玉某某共侵占2片林地,总面积为14亩,被毁坏林木128株,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3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批复、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大勐龙布朗山州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林权证复印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材料及现场恢复情况照片、见证人人口信息表;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某违反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非法占用林地共计14亩,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玉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玉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晶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玉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849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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