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亮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退回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4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王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19日、9月2日,被告人王亮虚构其需要资金进货的事实,先后两次共骗取被害人时某某人民币17.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2017年9月5日,被告人王亮虚构任某某向王某某借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8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综上,被告人王亮诈骗作案3次,数额共计人民币33.62万元。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王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微信转账记录、借条等书证;(2)手印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被害人王某某、时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任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亮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的证据: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亮诈骗作案,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费雪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亮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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