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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国楚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国楚,曾用名王东,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武乡县****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0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武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国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国楚向李某某、任某某、柴某某多次出售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儿”)。

2019年10月20日,武乡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王国楚情人魏某某家中将王国楚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4包共计95.01克,经鉴定,4.14克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份,90.87克检出咖啡因成份,并查获电子秤、塑料自封袋、吸壶等分装、吸食毒品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国楚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任某某等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等;5.鉴定意见:毒品成份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国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楚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国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燕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国楚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4页。

3.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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