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王存利,曾用名无,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1********,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宝坻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1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8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存利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和 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王存利驾驶冀B*****/冀B****挂号汽车列车沿遵宝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至玉田县林西镇黄土坎大桥(遵宝线58公里+100米)时,撞前方顺行白某某驾驶的冀B*****号小型轿车尾部,致使白某某所驾车辆又撞前方顺行张某某驾驶的冀G*****/冀G****挂号汽车列车尾部,致张某某所驾车辆又撞前方顺行夏某某驾驶
的辽N*****/辽N****挂号汽车列车尾部。事故发生后,白某某所驾车辆起火燃烧,致白某某及车上乘员丁某某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时夏某某驾驶列车驶离现场。经鉴定,白某某、丁某某因为交通事故致烧死。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存利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夏某某、白某某、丁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王存利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存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存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存利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存利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静君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存利现羁押于玉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