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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1********,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5时05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贵GQW712小型轿车从幺铺方向沿西航大道往车城方向行驶,行驶至西航大道豪生酒店路口时,所驾车前部与同向行驶的由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王某某轻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02.1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酒精鉴定结果、伤情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案发后求助路人报警,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颜志博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885744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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