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75********,汉族,本科文化,菏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初级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王某某高新区*1975年**月**日丹区**街**3729011975********小区**号楼**单年10月菏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初级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镇**街**号1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5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王某某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22时3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王某某沿菏泽市牡丹区解放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方红大街与解放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王某某泽市公安鲁******研究所鉴定,在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王某某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所做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王某某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王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王某某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丽萍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小区*王某某*号楼**单罪认罚具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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