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9时59分许,王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鲁镇十字路口南7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经抽血鉴定,王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3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光碟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步效民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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