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市,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6日20时10分许,在河南省永城市王集镇王楼村,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口角,并伴有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某将王某甲推倒,造成王某甲腿部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文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狄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 欣
黄一鹤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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