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1********,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二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木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70********,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2月在自己家通过赌博网页“皇家娱乐城”赌博输了钱,“皇家娱乐城”客服人员的告诉王某可以通过拉客户(赌博的人)的方式获得返利,商量通过拉拢客户,按照客户压码量的0.9%给王某返利,每周返利一次。回到喀什后,王某拉拢木某、玉某(未抓获)两人并协商由王某负责利用手机APP给客户转账及兑换积分,木某和与玉某负责发展客户、收钱,通过赌博人员的压码量返利0.9%的钱,王某得到0.2%,木某和玉某得到0.7%。商量后达成一致,木某组织赌博并拉拢艾某、阿某、西某、麦某、吾某、阿某、托某、麦某、吐某、克某等人参与,被告人王某向以上赌博人员的手机上下载皇家娱乐城的网站并给他们开账户,并提供一台笔记本电脑用于网络赌博,参与赌博人员涉嫌赌资艾某115718元、阿某59000元、西某22110元、麦某4000元、吾某5000元、阿某12000元、托某8000元、麦某8259元、吐某14000元、克某50920元,共273777.9元用于转给王某和木某组织的网络赌博并输了钱,被告人玉某至今未抓获。
此案由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木某抓获后审讯后,发现被告人王某和木某共同组织赌博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6月19日向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关机关自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自首论处。
被告人木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工具,拉拢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被告人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艾则孜江·买买提依明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在喀什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副本16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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