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元氏县,捕前住河北省元氏县**乡**街**号。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批准,于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捕前住甘肃省靖远县**镇**村**巷**号。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批准,于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共同商量一起到陕西省西安市购买假币,二人到达西安后以9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在QQ名为“花不完”的人处购买了面值20元的假币300张,共计面额6000元。购买到假币后共谋来到贵州省凯里市、铜仁市等地对假币进行使用从中获利,二人于2019年10月5日来到铜仁市碧江区,并入住在铜仁市碧江区如佳酒店,2019年10月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来到碧江区由罗某某经营的罗氏福安超市使用20元的假币购买一瓶红牛,罗某某发现是假币后报警,执勤民警于当日将被告人王某某、冯某某抓获,从王某某、冯某某处扣押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282张,总面额5640元。2019年10月1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从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处扣押的282张20元面值的人民币均为假币,面额合计5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琴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诉讼卷宗1册、破案报告1份。
3.起诉书1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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