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绰号楚**,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153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南城县上唐,住南城县建昌镇北京花园。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福建省漳浦县公安局长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后临时寄押于漳浦县看守所,同月25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绰号*仔,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153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城县上唐镇,住南城县建昌镇。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吴*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至10月初,被告人王**在南城县建昌镇维也纳酒店1009、1209房间、建昌镇登高名门小区一居民家中、建昌镇万年桥聚星塔对面的一坟山上、金山口工业园区万年新村一居民家中等地方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官**、李**、彭**等一二十人利用二十张麻将以“滚筒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雇请被告人吴*在赌场收取红钱,非法获利二万余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吴*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王**向侦查机关退缴了非法所得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官**、李**、彭**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吴*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多人聚众赌博;被告人吴*在赌场上收取红钱,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被告人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胜亮
2020年3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吴*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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